條文關聯

受託人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辦理下列相關契約之簽訂:
一、與委託人簽訂全委投資信託契約。
二、與全權委託保管機構簽訂委任保管契約,將委託人委託投資之信託資
    產以受託人名義表彰交由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保管,並約定由全權委託
    保管機構辦理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開戶、款券保管、
    保證金與權利金之收付、買賣交割、帳務處理或股權行使等事宜。投
    資於外國有價證券者,應由受託人依交易所在地法令或市場實務,與
    相關交易對象簽訂開戶或買賣契約。
前項全委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及委任保管契約範本由本公會會同信託業公會
擬訂後報請金管會核定。
受託人、委託人及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因辦理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業務
所簽訂之契約,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違反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
二、導致同業間不公平競爭。
三、個別契約之間有不同約定,致使客戶之間發生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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