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為評審前二條公告徵求或公開甄選案件,應設甄審委 員會,並就其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能力、公司組織之健全性、工程計畫 及投資財務計畫之可行性、附屬事業之收支等事項評審後,報請經濟部 核准。 前項甄審委員會之組織及評審作業,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甄審委 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專家、學者,甄審過程應公開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