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
  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
  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
  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
  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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