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土地所有人遇鄰地植物之枝根有逾越地界者,得向植物所有人,請求於
  相當期間內刈除之。
  植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刈除者,土地所有人得刈取越界之枝根,並
  得請求償還因此所生之費用。
  越界植物之枝根,如於土地之利用無妨害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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