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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4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代表資格審查審查結果,認為有不合格應予撤銷代表資格者,應分別繕 具審查報告送經主席團提大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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