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7月09日

條文關聯

  紀律委員會之懲戒審議應繕具報告書,提請大會決定之。
  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懲戒,大會得同時決議,如當事人於限期內不提
  出道歉時,則依前條第四款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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