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政黨、聯盟之順序號次,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於候選
  人名單公告三日前公開抽籤決定其號次。
  前項政黨、聯盟號次之抽籤,應由監察人員在場監察,並由政黨、聯盟
  指定之候選人一人親自到場抽籤,政黨、聯盟未指定或指定之人未親自
  到場參加抽籤或雖到場經唱名三次後仍不抽籤者,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代
  為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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