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政黨、聯盟之順序號次,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於候選 人名單公告三日前公開抽籤決定其號次。 前項政黨、聯盟號次之抽籤,應由監察人員在場監察,並由政黨、聯盟 指定之候選人一人親自到場抽籤,政黨、聯盟未指定或指定之人未親自 到場參加抽籤或雖到場經唱名三次後仍不抽籤者,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代 為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