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名譽院士選舉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院士會議選舉名譽院士,應先就各組候選人名單及有關資料,對每位候選
人加以討論,再進行投票,未能出席會議之院士可進行通信投票。於四組
院士之綜合投票中,候選人得同意票達全體院士之過半數及本組票數之三
分之二,而本組之投票人數達本組院士二分之一者為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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