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得協調輔導會或勞動部等機關開放所屬職業訓練機構之證照訓練
班部分員額供志願役現役軍人參訓,以精進其專業技能。
於戰備無虞下,志願役現役軍人於服役期間,經權責長官核定,得於公餘
時間參加前項訓練班。
屆退一年內之志願役現役軍人,應由主管機關協調輔導會或勞動部依屆退
人員意願,進行前項民間專長訓練。
參加證照訓練人員有關學費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依其服務機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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