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受稽核機關經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
主管機關交付稽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提出改善
報告,並送交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該受稽核機關進行說明或調整。
前項受稽核機關提出改善報告後,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及時間,提出
改善報告之執行情形,並送交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機關認有必要
時,得要求該受稽核機關進行說明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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