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會懲戒決定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懲戒不動產經紀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不動產經紀人員證書(證明)字號、住所或居所。
  二、被懲戒不動產經紀人員所屬經紀業之名稱、營業處所。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
  四、出席委員姓名。
  五、決定懲戒之年、月、日。
  六、不服懲戒決定之救濟方式、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前項第一款所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被懲戒不動產經紀人員為外國
  人者,指護照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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