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懲戒決定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懲戒不動產經紀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不動產經紀人員證書(證明)字號、住所或居所。 二、被懲戒不動產經紀人員所屬經紀業之名稱、營業處所。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 四、出席委員姓名。 五、決定懲戒之年、月、日。 六、不服懲戒決定之救濟方式、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前項第一款所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被懲戒不動產經紀人員為外國 人者,指護照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