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辦理機關(構)得依實
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參加服勤期間得發給津貼,其津
貼發給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
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