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需用機關應於一般替代役役男分發至服勤單位後十五日內,於替代役管理
資訊系統完成役男服勤單位(處所)登錄,並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用人
單位應於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分發至用人單位後,繕造研發或產業
訓儲替代役役男管理名冊,送主管機關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
需用機關及用人單位應於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前三個月,造具退役名冊,
函送主管機關核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製作之替代役退
役證明,於服役期滿時,由需用機關或用人單位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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