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71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興辦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事業時,應擬定計劃書,經全體會員三分
之二以上之同意呈請實業部核准,或以實業部之命令興辦之,其變更時亦
同。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及取締,非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議決,呈
請實業部核准,不得施行,但實業部得因必要令其限制或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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