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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8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信用合作社所收受各種存款,應遵照財政部規定之比例,繳存保證準備 金於所在地合作金庫或指定之代理銀行。 前項保證準備金,得由財政部核准以政府發行之債券,抵充一部或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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