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條文關聯

監理會為審議保險爭議事件,設農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
審議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除以爭議審議組組長為當然委員並為
召集人外,其名額分配如下:
一、曾任社會保險或保險學教授或副教授三年以上者二人或三人。
二、曾任司法官、簡任級法制工作五年或法學教授或副教授三年以上者二
    人。
三、曾任公立醫院主治醫師職務三年以上者三人。
四、農業及社會福利專家二人或三人。
五、現任中央、直轄市及縣(市)農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科級主管以上者
    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由內政部遴聘,期滿得續聘之。第五款委員應隨其本
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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