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停發生活補助費:
  一、受補助人死亡。
  二、受補助人已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榮
      譽國民之家。
  三、受補助人之家庭經濟狀況已改善,或障礙等級變更未達補助標準。
  四、生活補助費未真正用於照顧受補助人。
  五、受補助人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停發情事消失後,得依第六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向
  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辦理核發生活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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