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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生效日期及發給期限與方式)
申請人經勞保局審核符合本津貼發給資格者,自申請當月生效,其津貼 並應於每月二十五日以前撥入申請人帳戶;其不符合發給資格者,應附 具理由以書面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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