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審查許可者,應通知邀請單位或核轉單位,並將申請文件轉送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簡稱境管局)核發旅行證。審查不予
  許可者,應通知邀請單位或核轉單位,並發還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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