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鄉(鎮)(市)(區)公所建築管理人員或鄉(鎮)(市)(區)長對
  違章建築查報報告,未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即時轉報主
  管建築機關處理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或記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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