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05日

條文關聯

  機械遊樂設施應由經營者所置之機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養、修護
  工作,並作成紀錄以備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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