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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業評鑑機關(構)公會團體認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申請認可單位經審查合於規定並繳交證書費新臺幣一千元者,由中央主 管機關發給營造業評鑑機構認可證書(以下簡稱認可證書)。 前項認可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應重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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