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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法院將少年交付警察機關以外之機構、社會團體或其他適當之人保護管束 時,應通知該少年住居地之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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