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廣告物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下列處所不得設置廣告物:
  一、高岡處所或公園、綠地、名勝、古蹟等內部處所。
      但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安全處所。
  三、妨礙市容、風景或觀瞻處所。
  四、妨礙都市計畫或建築工程認為不適當之處所。
  五、公路兩側禁建限建範圍內不得設置之處所。
  六、其他法令禁止設置之處所。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