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於收受申請案後,得將申請書副本及有關文件,送相關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審查。
  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審查邀請單位與申請人之資格、計
  畫書及來臺活動之必要性,得要求邀請單位或申請人提供有關資料文件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