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鼓勵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外交部為評估、審核及追蹤各項補助案件,得督促駐外使領館派員實地訪
察業者營運情形,必要時並得召集相關機關開會審查。
前項會議得邀請業者列席說明。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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