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技術合作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會於技術合作計畫執行期間應定期辦理計畫監督,以確保計畫執
  行成效與計畫目標之一致性。
  技術合作計畫執行完畢後六個月內,本基金會應將計畫成效是否達成計
  畫目標之自我評估情形作成計畫結案報告,提報董事會備查。
  前項計畫結案報告,如有未達成計畫目標之情形者,應敘明原因,並作
  為未來擬訂相關技術合作計畫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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