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條文關聯

  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
  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
  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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