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常備軍官預備役志願再服現役者,依左列規
  定:
  一、志願再服現役者,應填具志願申請書,向所屬團管區申請,層轉所
      隸經管單位依軍事需要核定之。
  二、接受召集入營服現役期滿志願再服現役者,應填具志願申請書,向
      服役單位申請,層轉所隸經管單位依軍事需要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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