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常備軍官預備役志願再服現役者,依左列規 定: 一、志願再服現役者,應填具志願申請書,向所屬團管區申請,層轉所 隸經管單位依軍事需要核定之。 二、接受召集入營服現役期滿志願再服現役者,應填具志願申請書,向 服役單位申請,層轉所隸經管單位依軍事需要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