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條文關聯

後備役軍官、士官志願入營者,得向戶籍地或就近之直轄市、縣(市)後
備指揮部申請,由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負責審查。但志
願入營派赴特區工作者之甄選程序,由國防部另定之。
前項審查符合第六條第一項與第二項所定甄選條件者,依志願選定服役單
位之隸屬,陳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不符甄選條件者,逕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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