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對申請案件經審核無誤者,應製作核發名冊及支付證,分函國防 部財務中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即轉送 鄉(鎮、市、區)公所,由鄉(鎮、市、區)公所將領款時應備文件載 明,連同支付證,函復申請人,至指定之國防部財務中心地區財務單位 領取。 國防部財務中心地區財務單位依據國防部之核發名冊,於核對支付證及 申請人應備文件無誤後,按核定金額,發給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