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定照護金基數內涵之計算,按在職同階級志願役官兵之本俸為基
準。但本俸未達志願役上士二級本俸之基準者,按上士二級之本俸基準計
算。
年照護金應隨同在職同階級志願役官兵本俸調整支給之。
〔立法理由〕
一、為符法制體例,第一項所定「標準」,修正為「基準」。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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