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照護金基數內涵之計算,按在職同階級志願役官兵之本俸為基 準。但本俸未達志願役上士二級本俸之基準者,按上士二級之本俸基準計 算。 年照護金應隨同在職同階級志願役官兵本俸調整支給之。
一、為符法制體例,第一項所定「標準」,修正為「基準」。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