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國軍對海實彈射擊時,射擊單位應於靶場附近適當地點,配置對海、空
  安全監視哨,嚴密監視海面船艦及空中航空器行動,如發現有船艦及航
  空器進入危險區域時,應  迅速通知靶場指揮官下令停止射擊,俟危險
  情況消失後  ,再行恢復射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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