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學班及國民中學班之教師(官),由班本部敦聘中正國防幹部預
  備學校及陸軍高級中學各相關學科教師
  (官)擔任;國民小學班教師,委請教育部協調國民小學之教師擔任。
  聘任之教師負責編撰講義教材及評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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