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部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實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實施近戰格鬥訓練,應完備場地安全,隨時注意受訓人員身體狀況及安全
,並遴選合格教官,按既定之科目、進度、方式等施訓。
〔立法理由〕
一、近戰格鬥訓練之注意事項及原則。
二、近戰格鬥訓練,應遴選合格教官,區分進度,採先講解、再示範、後
    操作程序實施訓練,場地應有完善防護措施,訓練指導如下:
  (一)實施程序:先講解、再示範、後操作,各項動作依教材(案)動
        作要求及基準實施。
  (二)訓練場地:選定平坦之地面,鋪設可吸震之防護地墊,以作為動
        作執行場地。
  (三)全程應建立基準,於實施前先行告知參訓人員,並依程序執行。
三、安全注意事項:
  (一)除操作基準動作外,不可另行實施規定以外之動作。
  (二)過程中應注意避免頭部遭受撞擊,學員若有噁心、嘔吐、行動遲
        緩,應暫停操作,由醫官實施診斷。
四、有關實施近戰格鬥訓練之技術性及細節性事項,已定有國軍(軍事)
    準則以資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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