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6月03日

條文關聯

  前條最高治安機關對於被逮捕人得為左列處置:
  一、罪嫌不足者,予以釋放。
  二、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三、罪證顯著者,依法審判。
  前項第二款之感化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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