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酒業者名稱及地址之標示,應包括足供消費
者辨識及聯絡之內容。
經沒收或沒入之酒類於標售處置後,應由主管機關抽檢已標示得標人名稱
及地址,始能交付得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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