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營利事業各項資產重估價值,應分別按下列公式重估計算之:
一、(取得價值-累計折舊、累計耗竭或累計攤折) x(重估年度物價指
    數/取得資產年度物價指數)=資產重估價值。
二、營利事業之資產,曾於以往年度辦理重估價者:
    (上次重估價值-上次重估後之累計折舊、累計耗竭或累計攤折) x
    (重估年度物價指數/上次重估年度物價指數)=資產重估價值。
〔立法理由〕
固定資產、遞耗資產或無形資產之重估價值應分別計算,爰序文、第一款
及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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