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關於告知義務之規
定,應採取下列方式:
一、檢視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除符合法定免為告知事
由外,均應依法告知當事人相關事項。
二、依資料蒐集之情況,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五款有關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措施應包
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規定,明定記帳士、記帳及
報稅代理人應遵循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有關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
利用個人資料之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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