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締約國之企業,以船舶或航空器經營國際運輸業務之利潤,僅 由該締約國課稅。 二、本條所稱利潤,包括以計時、計程或光船方式出租船舶或航空器之 租賃所得,出租與以船舶或航空器經營國際運輸有附帶關係之貨櫃 及相關設備之租賃所得。 三、參與聯營、合資企業或國際代理業務之利潤,亦適用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