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史瓦濟蘭王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一、一方締約國之企業,以船舶或航空器經營國際運輸業務之利潤,僅
      由該締約國課稅。
  二、本條所稱利潤,包括以計時、計程或光船方式出租船舶或航空器之
      租賃所得,出租與以船舶或航空器經營國際運輸有附帶關係之貨櫃
      及相關設備之租賃所得。
  三、參與聯營、合資企業或國際代理業務之利潤,亦適用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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