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條文關聯

依前條規定予以全額補助保險費之學生,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住院,自
其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施行保險單條款列舉之重大手術者,除本保險
應享之保險給付外,得檢具醫療費用收據,向保險人專案申請補助手術費
用,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但屬六十五歲以上學生者,以因遭遇意
外事故所致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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