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學校應自行或指定人員,擔任所錄取大陸地區學生之保證人,並出具保證
書。
前項保證人相關事項,準用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五條第
四項、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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