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派之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之董事為無給職,得比照中央政府
各機關學校之支給基準支領出席費,並核實支領交通費,所需經費由該學
校法人相關預算支應。
重新組織董事會之董事,經董事會決議,並報本部同意後,得支領工作報
酬,所需經費由該學校法人相關預算支應。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學校法人於所設
學校經公告列為專案輔導學校期間,不得置支薪專任之董事長、董事
及監察人;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專案輔導學校法人加派之董事、監察
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之董事為無給職,惟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二八二號
解釋及第二九九號解釋意旨,所謂無給職係指非固定支給歲費、公費
之給與,並非係任何情況均無法支領報酬。另考量重新組織專案輔導
學校董事會之董事,肩負後續學校停辦及學校法人解散清算事宜,除
須出席董事會會議外,尚須出席外部會議、代表學校法人出庭,爰增
訂第二項重新組織董事會之董事,經董事會決議,並報教育部(以下
簡稱本部)同意後,得支領工作報酬。因工作報酬係為處理學校後續
停辦及學校法人解散清算事宜,爰規定該工作報酬仍由學校法人相關
預算支應。
三、為避免董事重複領取報酬,如董事已領取工作報酬時,應不得再支領
出席費,惟仍得核實支領交通費。
四、學校法人應視自身財務狀況、事件之繁簡、進行次數、時數、董事參
與狀況及專業資格等,訂定支給標準。於支應董事工作報酬時,應檢
附董事會決議及工作紀錄等相關佐證資料,報本部同意後,始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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