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學生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學雜費不予減免;已減免者,學校應追繳之。涉及
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領。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