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各類高級中學及前條完全中學之設立及核准程序,依第五條第二項
各款規定辦理。
第六條各類高級中學之課程標準或綱要及設備標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定之。
依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小學部者,附設部分之課
程及設備標準,並分別適用職業學校或國民中小學之規定。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