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六條、第七條所定各類型高級中學校名應為某某高級中學,綜合高 級中學校名得冠綜合二字,單類科高級中學應冠類科別。 師資培育之大學附屬高級中學,校名應為某某附屬高級中學;並就其學校 類型,依前項規定冠以綜合二字或類科別。 公立學校校名,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私立學校校名,不得以地名 為校名。 高級中學使用相同、近似或其他足以使一般民眾誤認之校名,該管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得令其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