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學校法人於所設學校經公告列為專案輔導學校期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負學校經營及財務改善之責。
二、不得置支薪專任之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
三、董事會各項經費支出,不得逾學校法人主管機關之規定,並應撙節支
    用。
四、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
    得擔任所設學校及其附屬機構之行政主管。
五、董事會組織成員名單應公告於學校及學校法人主管機關資訊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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