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於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之類別及範圍
。
補習班於傳輸個人資料時,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避免洩漏。
補習班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有無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
一條規定為國際傳輸之限制,並且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
區域,同時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
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增列第三項: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第二條規定「本法用詞
    ,定義如下:…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
    利用。…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就
    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
    之:一、查詢或請求閱覽。二、請求製給複製本。三、請求補充或更
    正。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五、請求刪除。」第二十一條
    規定「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之:一、涉及國家重大利益。二、國際條約
    或協定有特別規定。三、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之法規
    ,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虞。四、以迂迴方法向第三國(地區)傳輸個
    人資料規避本法。」又參考經濟部所定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
    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業者將消費者個人資料作國際傳
    輸者,應檢視是否受經濟部限制,並且告知消費者其個人資料所欲國
    際傳輸之區域,同時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一、預定處理
    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之文字體例,
    明定有關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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