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部辦理第五條第一項實地稽核,應將稽核計畫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受
稽核者。
受稽核者如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本部指定之時間配合稽核
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調整稽核日
期。
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
一、明定稽核計畫應以書面並於一個月前通知受稽核者。
二、明定受稽核者得申請調整稽核日期,申請調整需以書面為之,且以一
    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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