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桃園女子戒治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衛生科職掌如下:
  一、本所之衛生計畫與設施之保管及指導事項。
  二、傳染病之預防事項。
  三、受戒治人之藥癮戒治事項。
  四、受戒治人身體健康檢查與尿液之採集及檢驗事項。
  五、受戒治人疾病之治療及轉診事項。
  六、受戒治人心理輔導及心理疾病治療事項。
  七、病舍之管理事項。
  八、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事項。
  九、環境衛生清潔之檢查及指導事項。
  十、受戒治人疾病或死亡之呈報及通知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衛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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